睽違兩年,本會於112年3月4日,邀請高雄高分院刑事庭庭長黃建榮法官於本會會館實體授課,講授「近年刑事立法與司法實務簡介」。
黃法官說明近年來刑事法增修及實務見解的變動頗多,黃法官謙遜說只是簡介。然而,這簡介內容豐富,深入淺出,當日同道參與踴躍,反應熱烈。
本次演講課程,黃法官講義豐富,並於課堂提綱挈領以下數點分享:
(一)實體法增修部分較大者,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對於性影像的錄影、重製、播送,有特別的刑事責任,主要是因現代社會偷拍性影像、以科技換臉的不實性影像導致對於性隱私與人格權的妨害嚴重。
(二)111年憲判字第3號【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簡言之,其中心思想是不要為了技術性得補正程序問題,而影響被告的實體權益。實務上操作,倘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提起抗告,只要能事後補正被告抗告真意即可,例如補被告簽名或訊問被告即可補正。
(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27號刑事裁定,說明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參諸抗告與上訴同係訴訟救濟程序法理,比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案件,亦得提起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一次之機會。
(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5765號刑事裁定,對於另案監聽有無證據能力問題,簡言之若監聽書對象不是乙,而是因監聽甲而知悉乙犯罪,倘若警調單位未經程序補正報備法院,則該監聽證據可排除作為證據。
(五)死後領款的偽造文書問題,近年實務見解從主觀意圖抗辯出發,有提出違法性錯誤、生前委任死後延續性等見解,對死後領款是否必然涉及偽造文書罪,有採取放寬的態勢。
(六)無照駕駛要注意是不是單純因為當事人沒繳罰款導致行政機關主動吊銷駕駛執照,若為此種情形,辯護人是可以提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15號見解抗辯,此種情形並不是無照駕駛。
(七)變形搜索的證據能力,倘若搜索票是拘捕搜索,但警調單位卻有如變形搜索住處的抽屜、樓層板內側而取得的證據,不能直接以權衡法則便認定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見解)。
(八)目前M化車蒐取手機IMEI、IMSI及位置等資訊,並無法律依據,警調單位以M化車取得的證據,辯護人可以主張排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549號見解)。